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川建城管發〔2018〕124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燃氣管理)部門,成都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部署,為推進培訓考核效能優化,現對我省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燃氣從業人員依法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問題
為保障燃氣安全供應,預防燃氣安全事故,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號,以下簡稱《燃氣經營許可辦法》),對燃氣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的人員范圍和數量提出了具體要求。燃氣從業人員應依法參加專業培訓并經考核達到合格,以確保安全平穩供氣。
二、關于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社會化的問題
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燃氣經營許可辦法》的要求,按照考培分離的原則,全省燃氣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由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業協會、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從業人員自愿選擇報名參加培訓。
培訓須按崗位、分工種組織實施,不得混崗、混工種培訓。
三、關于培訓后考核實行無紙化考試問題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后的考核,由我廳統一組織實施??荚嚨慕M織工作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無紙化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的通知》(川建人教發[2017]758號)辦理??己瞬捎脽o紙化考試,由計算機隨機組卷,機上答題,當場評分??荚嚦煽儾捎冒俜种疲?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四、關于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問題
對考核合格的燃氣從業人員,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樣式和專業培訓考核大綱(試行)的通知》(建辦城函〔2015〕225號,以下簡稱“考核大綱”)的規定,由我廳頒發全國統一的《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
五、關于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復檢的問題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燃氣經營許可辦法》要求,“合格證書”每五年由我廳進行一次復檢。復檢內容包括持證人在從業期間的在崗履職情況、安全事故記錄和繼續教育等情況,由頒證部門作出復檢意見。未經復檢或復檢未通過的,“合格證書”失效。
在“合格證書”復檢日期前,持證人按規定應參加相應崗位燃氣專業的繼續教育,以提高從業能力和水平。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應不少于30個學時,學時可分次累計計算,并記錄在“合格證書”的“繼續教育”欄目中。
六、關于燃氣從業人員相關合格證書的適用問題
(一)對已取得燃氣類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可不再參加燃氣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但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二)燃氣經營企業中已取得“合格證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以及負責安全管理、生產運行、技術管理的副總經理(不含安全管理、生產運行、維護、搶修等部門的負責人),同時又擔任同類別下屬或控股、參股燃氣經營企業的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以及負責安全管理、生產運行、技術管理的副總經理的,應當在其“合格證書”中“備注”頁內注明,不再另行培訓考核,即“一證適用”。
(三)燃氣經營企業中已取得“合格證書”或燃氣類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同時又擔任其它不同燃氣類別的下屬或參股、控股燃氣經營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安全管理、生產運行、技術管理的副總經理,以及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負責人,企業專職安全員,應分別取得相應燃氣類別的“合格證書”,即“一人多證”。
七、關于燃氣從業人員參加培訓考核資格問題
參加培訓和考核的燃氣從業人員應為現職在崗職工,并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燃氣從業人員參加培訓報名時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燃氣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燃氣從業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必須本人參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培訓、考核。
八、關于專業培訓考核大綱的問題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要點和學時設置,依據“考核大綱”要求執行。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的教材選定和編制,以及考核題庫的建立,由我廳組織相關單位具體實施 。
本意見自2018 年3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2月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川建城管發〔2018〕125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燃氣管理)部門,成都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
為切實做好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有關工作的具體要求,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現就我省燃氣經營許可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有關問題
(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的要求,在燃氣經營許可證中須載明經營區域和經營類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區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擴大或減少經營區域。涉及區域調整變更的應當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燃氣管理部門,或根據特許經營協議依法調整或變更。調整變更涉及其他管道燃氣經營者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依法處理。對燃氣經營許可或特許經營協議中已界定且燃氣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調整或變更。
(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區域存在交叉或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嚴禁違規交叉、重復建設等問題發生,確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和正常供氣。
二、關于燃氣經營企業分支機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問題
(一)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主體”)分支機構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經營的燃氣種類與“主體”相同的,分支機構作為非獨立法人,不單獨辦理經營許可,依法由“主體”申辦經營許可;若分支機構從事經營的燃氣種類與“主體”不同的,則在“主體”申請經營許可時,增加燃氣經營類別,并按照相關標準,提交分支機構符合燃氣經營條件與標準的相應資料。分支機構也可以依法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燃氣經營許可。
(二)因歷史原因,中央在川企業經營燃氣的分支機構存在屬于非獨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下級企業”)的情況,其出資企業或上級企業為獨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上級企業”)的。企業辦理燃氣經營許可時,應當由“下級企業”按照相關要求辦理燃氣經營許可,并提交“上級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對“下級企業”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或任命書;在“下級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書中,須標注其“上級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關于燃氣躉售企業是否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問題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二條第二款和《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8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燃氣躉售企業不直接供應給居民或商業等非工業企業用戶的,以及工業企業以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燃料的,不需要辦理燃氣經營許可。工業企業以燃氣作為工業原料,同時又向企業職工宿舍用戶或相鄰區域當地居民供應燃氣的,須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
四、關于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問題
(一)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中,同時采用管道輸送方式向居民或商業等非工業企業用戶供應燃氣的,應當申請管道燃氣經營許可,并按照“共同性條件(資料)不疊加,差異性條件(資料)須滿足”的原則辦理。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申請瓶裝燃氣或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的,亦按照此原則辦理。
(二)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跨市(州)、縣(市、區)開展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書面告知擬經營服務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依法保障瓶裝燃氣的安全供應。
五、關于規范個體工商戶經營瓶裝燃氣的問題
各市(州)、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應根據《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治理瓶裝燃氣經營活動。要結合實際,指導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設立有限公司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或者以出資、資產作價加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作為該企業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納入該企業經營和安全管理體系,由燃氣經營企業直接向燃氣用戶配送瓶裝燃氣。各市(州)瓶裝燃氣規范治理工作應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關于燃氣經營許可證書的頒發和延續問題
(一)根據《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燃氣經營許可證》由我廳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的要求印制,統一分發給具有許可權限的市(州)、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燃氣經營許可證>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川建城發[2012]521號)的要求實施管理。
(二)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燃氣經營許可,或者申請延續經營許可的申請條件和材料,按照我廳發布的《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服務指南》(詳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方網站“行政審批”欄目)辦理。
七、關于辦理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服務指南》(詳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方網站“行政審批”欄目)辦理。
八、相關文件不再執行的問題
本意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燃氣經營許可的通知》(川建城發[2012]520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燃氣經營許可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川建城發[2013]577號)和《四川省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管道供氣區域申報辦事指南的通知》(川建城發[2015]481號)等3個文件廢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