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的加快,軌道交通等施工項目的日益增多,導致燃氣管網破壞的案例頻繁發生,不僅給用戶的生活帶來不便,更會危害公共財物和他人生命安全。
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下,第三方施工破壞的規定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十一條: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在燃氣設備設施保護區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如何避免第三方破壞
1.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施工單位的溝通。目前90%的施工均是市政工程項目,燃氣企業可在市政工程招標后進行接入,加強政府方面溝通,以便在施工前期對施工類型及標段進行獲知,或通過政府組織施工單位協調會將與燃氣管線交叉位置進行重點關注,提前商定施工保護方案。另外10%多為企業或小區道路建設、雨水管線、電纜、綠化等施工,此處需加強企業及小區第三方施工宣傳,多多借助企業及小區等第三方告知進行處置。
2.告誡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申請、報備,與燃氣企業做好交底工作。施工中做好監管,如若發生損壞,立即向燃氣企業通報。施工結束后,按要求恢復土建,保障燃氣管線的安全運行。
3.燃氣企業要有效避免巡檢人員流動性大。只有認真做一年的巡檢員,才能了解一年四季管線施工運行情況,才能熟悉不同管線巡查要點及關注點,才能具備做一名合格巡線員的要求。
4.燃氣企業加強管線標示巡查及補充工作。燃氣管線長期運行,難免會出現標示樁損壞、標示不清的情況,甚至標示不到位情況。但是施工單位在進行現場施工勘查時,標示是有效的證件,這也是保護燃氣管線安全運行的第一關口。所以一方面在管網日常巡查、關鍵點巡查、管網泄漏步檢、閥門開關維保等計劃工作開展時,應加強此方面問題的發現處置;另一方面對第三方施工處置前后管線標示應進行核查,確保施工后管線標示、閥井等附屬設施完整。